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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诉朱某离婚诉讼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X。

委托代理人黄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

委托代理人况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X诉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冯芳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X诉称,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不符合夫妻常理的行为,并且被告自恃名校毕业生,有一种莫名的优越感,经常轻慢和无端指责原告。2009年12月,被告寻衅打骂原告,致使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离家,再也不敢回家。现双方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朱X辩称,原、被告有着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也是好的。被告长期承担了双方父母的日常开支包括水电煤、添置家电、家具以及出国自助游等,尽自己最大努力做一个好丈夫、好父亲。被告没有家庭暴力,原告提供的报案日期是2010年1月28日,但病例显示的日期是2010年1月8日,显然被告没有殴打和虐待原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提出离婚只是一时冲动,现在孩子不满周岁,夫妻间一时冲动离婚,会给孩子造成终生的伤痕和痛苦。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x年x月登记结婚,20xx年x月生育一子朱xx。近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原告指责被告脾气暴躁,无端殴打辱骂原告。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很好,是原告因一时冲动,才起诉离婚,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多考虑夫妻感情及孩子年幼,再给被告一次机会。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近来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应有积极的改善夫妻关系的行动及措施,原告也应多为家庭及家庭成员等着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为创建和睦家庭共同努力。只要原、被告都能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给年幼的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照顾,相互信任和宽容,遇事多点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有望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鲁X要求与被告朱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鲁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芳芳

书记员张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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