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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文某甲与被上诉人文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株洲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军,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接收款项、物资等。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文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文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庭审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文某甲于2010年10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文某乙人民币1000元,逾期未支付则按一审判决确认数额2888.45元执行。

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双方关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文某乙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文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罗湘武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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