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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攸县恒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攸县恒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攸县恒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1370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在三十日之内为被上诉人办好房屋产权证(契税和维修基金等办证代缴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人在协议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被上诉人x元;

三、双方就本案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386元,由朱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湖南攸县恒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赵庆华

审判员陈卫中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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