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昌良,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兴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人王某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王某甲与上诉人王某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甲不再就本案所受人身伤害向上诉人王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赔偿。
二、双方当事人了结本案纠纷。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各自预交的诉讼费用自行承担(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150元,上诉人王某乙负担150元)。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