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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钱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奚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全xx,xxx(上海)法律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钱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xx年起被告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且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xx辩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争吵,但夫妻间并无较大矛盾,否认被告有外遇。因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杨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双方为此经常争吵,致夫妻隔阂渐深。20xx年x月x日原告携女住回娘家,夫妻分居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但原告称被告有外遇一节,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失和,主要责任在被告方。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钱x要求与被告杨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张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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