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文吉,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杰,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侯某某,女,汉族,1936年3月17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汤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乙诉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汤某平
审判员刘明华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