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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袁某某与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局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怀化学院教师。

原告严某某、袁某某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某、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汤继平

审判员刘明华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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