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怀化学院教师。
原告严某某、袁某某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某、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汤继平
审判员刘明华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