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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9.10.九十五年度再更字第一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9-10  当事人:   法官:邱光吾   文号:95年度再更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更字第1號

再審原告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午○○

訴訟代理人張智宏律師

再審被告癸○○

巳○○

寅○○

卯○○

丑○○

庚○○

己○○

王豐齊即王春木).

甲○○

辛○○

戊○○

乙○○

壬○○

子○○

辰○○

丙○○

共同

訴訟代理人葉天昱律師

再審被告丁○○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1

號債務不履行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97年8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

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經當事人提起第3審上訴後,最高法院業於97年

8月22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1787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此有該

裁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

原裁定撤銷。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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