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9.10.九十七年度票字第四一四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9-10  当事人:   法官:張珈禎   文号:97年度票字第4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14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巷49.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3726

80,內載金額新臺幣1,462,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4月10日,經

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

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又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

行,係屬非訟事件,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

,並不調查實體關係。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乙○○准予強制執行,惟

查本票上所載發票人之姓名難以辨認,且發票人之身分證字號與相對

人不符,有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個人戶政資料查詢表在卷可佐,

是本院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