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覃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3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某携带撬锁工具去到武鸣县X路县老干局活动中心门前,撬盗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025元的小羚羊牌电动车,当覃某某驾驶盗得的电动车逃离现场不远处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覃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10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