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分行。
负责人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某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分行、侯某某、河南安某拍卖有限公司因确认拍卖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某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分行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袁某某,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上诉人河南安某拍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上诉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某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某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郭鲁训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梁雁
安某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