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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分行、侯某某、河南安某拍卖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拍卖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分行。

负责人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某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分行、侯某某、河南安某拍卖有限公司因确认拍卖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某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分行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袁某某,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上诉人河南安某拍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上诉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某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某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郭鲁训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梁雁

安某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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