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斌,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祁艳玲,新乡市牧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5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许茜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