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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斌,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祁艳玲,新乡市牧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5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许茜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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