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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于2007年1月起,受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委派,至鹰高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从事货运操作工作。200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该公司海运航线主管的职务便利,虚构鹰高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翰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货运业务,骗取本公司支付的运费美金3,840元(折合人民币28,878.72元)、人民币4,215元,后通过上海翰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套取现金,实际得款人民币31,076元。事后,被告人李×将财务部门留存的相关付款凭证及电脑记录予以销毁。

被告人李×在案发后向被害单位鹰高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退赔了全部的赃款,并于同年12月1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提供的《证明》、《劳动合同》等书证,被害单位职员何振炜的陈述笔录,证人温×、许××的证言,查获的相关书证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出具的《外汇牌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对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军

书记员唐辰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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