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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街区X街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X街区X街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郑州市X街区X街X村民委员会。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周某华

二O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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