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男,1955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
委托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炜,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
法定代表人黎xx,总裁。
委托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诉被告上海xxxx医院有限公司、上海xxxx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朱x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