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郑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莉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婚后被告在上海工作,原告在老家辽宁生活,夫妻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少。2006年起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经常夜不归宿,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此夫妻产生矛盾,2008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各自经济独立。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依法支付儿子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郑某辩称,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原告好强,老是指责被告这个不是,那个不行,被告在家烧饭做菜原告挑剔,送孩子上学原告不让,和原告聊天原告不搭理,被告觉得无聊只得去网吧消遣,但并未迷恋网络游戏。近年来原告将原由被告父亲创立的公司和其妹妹、妹夫一起经营,被告有些想法,夫妻产生矛盾,原告便提出离婚。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行相识恋爱,1998年6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郑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被告经常去网吧,对家庭照顾不够,加之双方因公司经营有分歧而产生矛盾。故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近年来因彼此沟通不够,相互间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提出了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原告应予谅解。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彼此关心、多加沟通,夫妻和好有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