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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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牌号为沪XX的中型自卸货车,沿本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夏路X号处时,遇前方小客车由西向北掉头,因避让不当,车辆失控冲上反向人行道,车头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房云蔚撞倒在院墙边,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林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沪公交认字[2010]x号普陀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110接警登记表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林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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