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竞风公司与新天然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吉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竞风不锈钢船用推进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风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径,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新天然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然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原告竞风公司诉被告新天然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19日,原告为了处置公司资产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属的与大田村所签协议中的租赁土地和买断原属农行的债权房屋一次性整体转让给被告,价款总金额22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协议签订前支付原告订金5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00万元,协议签订次日起一周内支付30万元,另40万元在乙方投产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双方还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财产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仅在2007年11月、12月及2008年4月分别向原告支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尚欠40万元。2009年6月,原告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2009年9月16日,原告公司清算组向被告发《函》主张债权,但被告收到《函》后未作任何答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0万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

原告为主张其权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协议》,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2、《收条》,拟证明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关于成立湘西州竞风公司清算组的决定》、《公告》,

拟证明原告组成公司清算组的事实;

4、《商务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发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查询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的事实。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1、2、3、4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11月25日经湘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因各种原因没有进行经营业务,2005年12月29日被湘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11月19日,原告为了处置公司资产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甲方(原告)自愿将其所属的大田村所签协议中的租赁土地和买断原属农行的债权房屋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乙方。二、甲方转让的财产共计220万元人民币,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订金5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次日起一周内支付30万元人民币,另40万元人民币在乙方投产后一月内支付完毕。双方还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财产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07年11月、12月及2008年4月分别向原告支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09年6月,原告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2009年9月16日,原告公司清算组向被告发《函》主张尚欠原告的40万元债权,被告收到《函》后未作任何答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0万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原告转让费余款4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万元价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首市新天然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湘西州竞风不锈钢船用推进器制造有限公司转让费余款人民币4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吉首市新天然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智

审判员龙翠萍

审判员龙子妹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劳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