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被告甲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特别授权),甲某某法务处主任。
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甲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云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叙述案件事实,并于2010年7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505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350元、误工费6625元、护理费3000元、财物损失费735元、交通费400元,合计x.92元。由被告甲某某赔偿原告郭某某8500元,于2010年8月6日前给付;其余损失,原告自负。
二、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三、双方就该纠纷再无其它争议。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