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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钟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得知殴打过莫××(已判刑)的董××等人在县城出现后,通知了莫××,莫××便纠集庄××、黎××及另一男子在县城寻找。在广场升旗台处找见董××和董×时即追赶,董××和董×见状向剧院方向跑去,董××跑到西乐街X巷时被追上,莫××即对董××殴打,又用刀朝董××砍了两刀,被告人黎某某用砖头朝董××的头部砸了一下。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董××的右大腿、右小腿部创口和左尺骨骨折及右颞叶挫裂分别属轻伤。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初,莫××(已判刑)被董××的二哥等人殴打,后告知黎某某,如有董××二哥等人的消息便告诉他。2007年12月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得知殴打过莫××的董××等人在县城出现后通知了莫××,莫××便纠集被告人黎某某、庄××、黎××(二人另行处理)及另一男子在县城寻找。在广场升旗台处找见董××和董×时即追赶,董××和董×见状向剧院方向跑去,董××跑到西乐街X巷时被追上,莫××即对董××殴打,又用刀朝董××砍了两刀,被告人黎某某用砖头朝董××的头部砸了一下。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董××右大腿、右小腿部创口和左尺骨骨折及右颞叶挫裂伤分别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在其亲属的配合下,与被害人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董××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董××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陈述、董×的报案陈述、同案人莫××的供述、证人董××、莫××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伤情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钟山县人民法院(2008)钟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等证据及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黎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侯钢林

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娜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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