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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管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女,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奚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益美芳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自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照顾不周,甚至为了与家人的关系等问题与原告发生争吵。双方互不理解,难以沟通、交流。2010年3月原告带着孩子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虽找过原告,但最终还是以争吵告终,且被告还借故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的生命安全,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朱某某辩称,双方有很深的感情,现在孩子才半岁,故不同意离婚。被告脾气比较急躁,有些事情考虑不全面,希望原告为孩子考虑,给被告一次机会不要坚持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朱某某。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生儿子后,被告对原告照顾不周,引起原告不满。2010年3月原告带着儿子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曾要求与原告和好,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持要求和好,并表示今后会改正自身不足,取得原告谅解。由于双方各执已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原、被告无原则性的矛盾,双方今后应增强沟通,相互取得谅解。原告现刚生完孩子,被告应对原告和儿子多加关心、体贴,使原告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从而回心转意,与被告重新和好。鉴于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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