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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甲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系马某甲之子。

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甲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审判员潘明跃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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