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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刘某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虹

审判员肖志红

审判员赵建刚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詹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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