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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季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恩福,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季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伟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季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明跃

代理审判员吕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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