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55年8月30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生于1960年6月15日,汉族,农民,(略)。
被执行人喻某某,女,生于1959年5月9日,汉族,农民,(略)。
本案在执行李某某诉吴某某、喻某某排除妨害纠纷(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某某、喻某某表示不再进行阻挡申请人李某某建房施工,同时申请人李某某建房时已空出的3公分面积归被执行人吴某某、喻某某所有,其余部分被执行人吴某某、喻某某表示自动放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岚皋县人民法院(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益虎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