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喻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55年8月30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生于1960年6月15日,汉族,农民,(略)。

被执行人喻某某,女,生于1959年5月9日,汉族,农民,(略)。

本案在执行李某某诉吴某某、喻某某排除妨害纠纷(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某某、喻某某表示不再进行阻挡申请人李某某建房施工,同时申请人李某某建房时已空出的3公分面积归被执行人吴某某、喻某某所有,其余部分被执行人吴某某、喻某某表示自动放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岚皋县人民法院(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益虎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大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