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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学金,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余某权,2006年3月原、被告离婚。2010年1月原告以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色康城16座X室套房一套及位于东桥镇的“福满五金店”归被告所有。

二、被告余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某婚后共同财产补偿款x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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