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09年10月20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09年10月20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姚某、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辉县市人民政府辉政(2007)X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在辉县市规划区内违规建设单位或个人,发现后仅采取罚款处理,之后放弃监管职责,不再对违章建设户进行监督管理,致使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违法建筑六处,违规圈占一般耕地8.148亩,建设用地19.327亩,违章建筑总面积4555.36平方米,违章建筑工程总造价x元,严重影响我市规划管理工作,引起辉县市群众的强烈不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1、2008年4月,辉县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划区内乱搭乱建,被告人姚某、刘某某发现后,仅对该公司作罚款处理后,放任该公司在辉县X镇XX村村东公司院内占用建设用地0.792亩新建厂房。违规建设长44米,宽12米,高8米钢屋架建筑房屋一座,违规建筑面积528平方米。工程造价x元。
2、2008年4月,新乡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在规划区内乱搭乱建,被告人姚某、刘某某发现后,仅对该公司作罚款处理后,放任该公司在辉县X镇XX线路北公司院内北侧占用建设用地10.767亩新建厂房。违规建设长17.7米,宽17.6米,高17米与长7.6米,宽17.6米,高11米连体钢屋架建筑一座,违规建筑面积445.28平方米。工程造价x元。违规建设长45米,宽14.3米,高8米钢架弧形棚一座,违规建筑面积643.5平方米。工程造价x元。
3、2008年5月,辉县X镇XX村村民郭XX在规划区内乱搭乱建,被告人姚某、刘某某发现后,仅对郭XX作罚款处理后,放任郭XX在该村X路路南违规圈占建设用地建设仓库。违规圈占建设用地7.318亩,建设长41.2米,宽20米,高5.3米钢屋架建筑房屋一座,违规建筑面积824平方米。工程造价x元。
4、2008年6月,辉县X镇XX村村民赵XX在规划区内乱搭乱建,被告人姚某、刘某某发现后,仅对赵XX作罚款处理后,放任赵XX在该村X路南违规圈地建厂。违规圈占一般耕地5.133亩,建设长30米,宽11.5米,高3.6米简易钢屋架建筑物,违规建筑面积345平方米。工程造价x元。
5、2008年8月,辉县X镇XX村村民李XX在规划区内乱搭乱建,被告人姚某、刘某某发现后,仅对李XX作罚款处理后,放任李XX在该村X路北违规圈地建厂。违规圈占一般耕地3.015亩,建设长21.8米,宽6.3米,高3.6米砖混建筑房屋一座,违规建筑面积137.34平方米。工程造价x元。
6、2008年11月,辉县市XX物资有限公司在规划区内乱搭乱建,被告人姚某、刘某某发现后,仅对该公司作罚款处理后,放任该公司在辉县X镇XX线路南公司院内占用建设用地2.45亩新建车间。违规建设长30.3米,宽5.8米,高3.2米砖混结构房屋一座,违规建筑面积175.74平方米。工程造价x元。违规建设长69.3米,宽16米,高3.6米双坡式和一南北长28.5米,宽12.2米,高3.6米平顶式连体简易钢架棚一座,违规建筑面积1456.5平方米。工程造价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赵XX、李XX、郭XX、王XX、崔XX、王XX、石XX、姚XX、职XX、梁XX、李X、张XX、杜XX、靳XX、孙XX、郝XX、袁XX等人证言,户籍证明,行政执法证,任职证明,职责证明,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占地说明,辉县市土地管理文件,辉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通告,辉县市规划行政执法卷宗,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以罚代管的方式,滥用职权,造成了辉县市规划区内多处滥建,严重影响了辉县市的城市规划建设,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姚某、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秦可妍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