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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24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黄某乙先后在美国网站www.x.com上注册了www.x.inf和www.x.com两个域名。2010年2月,被告人黄某乙从网宝科技(url:www.x.com)网站购买物理地址位于美国的web网站存储空间,建立“搞妈咪影音”网站,将在互联网上收集的158个淫秽视频文件上传至其网站中。又通过友情链接、互相链接、交换流量的方式,与128个其他淫秽网站(其中包含淫秽视频文件48个、淫秽图片16件)建立链接关系。同时在其网站首页公布站长联系QQ号、留言板为其宣传和联系的方式,吸引网民点击。并在网站上提供专门用于播放、下载的软件工具(快播Qvod和迅播Gvod)方便网民对淫秽影音文件进行观看和下载,使得淫秽物品在互联网上传播。截止2010年3月11日,据第三方统计网站统计,该网站页面总计被访问x次。被告人黄某乙还先后通过在“瑞锦518”、“奥易商务”等六个广告网站上注册帐号及QQ即时通讯联系等方式,使用弹出窗口、点击链接等方式将获取的广告投放到自已的网站页面上,通过卖网站流量(点击量)给广告网站的方式,从中获取广告收入。2010年2月至3月,被告人黄某乙共从中获利1065.46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其在网站上传播淫秽视频、图片文件没异议。对网站受点击次数计算提出异议,认为被访问x次有重复计算的、有点击软件刷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黄某乙先后在美国网站www.x.com上注册了www.x.inf和www.x.com两个域名。2010年2月,被告人黄某乙从网宝科技(url:www.x.com)网站购买物理地址位于美国的web网站存储空间,建立“搞妈咪影音”网站,将在互联网上收集的158个淫秽视频文件上传至其网站中。又通过友情链接、互相链接、交换流量的方式,与128个其他淫秽网站(其中包含淫秽视频文件48个、淫秽图片16件)建立链接关系。同时在其网站首页公布站长联系QQ号、留言板为其宣传和联系的方式,吸引网民点击。并在网站上提供专门用于播放、下载的软件工具(快播Qvod和迅播Gvod)方便网民对淫秽影音文件进行观看和下载。截止2010年3月11日,据第三方统计网站统计,该网站页面总计通过x地址被访问x次,使得淫秽物品在互联网上传播。被告人黄某乙还先后通过在“瑞锦518”、“奥易商务”等六个广告网站上注册帐号及QQ即时通讯联系等方式,使用弹出窗口、点击链接等方式,将获取的广告投放到自已的网站页面上。通过卖网站流量(点击量)给广告网站的方式,从中获取广告收入。2010年2月至3月,被告人黄某乙共从中获利1065.46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9年7月我注册了www.x.inf和www.x.com域名。2010年2月在美国服务器上购买空间。建立了“搞妈咪影音”网站。在网上搜索了一些视频链接,放在我网站上供网民观看。是使用快播Qvod和迅播Gvod观看,其中有一些视频中有淫秽内容。同时我还在首页放置了一些其他淫秽网站链接与那些网站进行流量交换。我在网页放置一些广告,从广告商那得广告收入,我共得广告收入1100元左右。

2、现场勘验笔录:2010年3月11日16时25分许,在潢川县汽车站附近千喜网吧内对被告人黄某乙操作的X号计算机勘验。X号计算计显示开启5个页面,(1)后台管理页面;(2)“搞妈咪影音”网站首页;(3)广告联盟页面;(4)CPM传媒页面;(5)百度电台联盟页面。并对上述内容截图及复制。

远程勘验笔录:2010年3月12日上午潢川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在互联网上打开www.x.inf和www.x.com两个域名网站即黄某乙所建网站主页,发现:(1)网站域名情况,两网站域名主机空间地址为美国圣安娜x机房。2009年7月13日创建。(2)网站结构情况。(3)网站内容,网站存在大量淫秽视频文件和淫秽图片文件,将内容下载并截图后提请治安大队进行鉴定。(4)网站源代码情况。(5)与128个色情淫秽网站及被其他网站收录和互相链接交换流量网站。(6)网站被访问量统计,自2010年2月11日至2010年3月11日“搞妈咪影音”网站共计被x个IP地址主机点击并浏览x次;(7)网站上所提供的广告类链接情况;(8)网站投放广告牟利情况。

3、截获的部分淫秽视频、图片、网站注册建立的信息、浏览次数统计、支付宝帐户明细表截图打印件。

4、鉴定结论:潢川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在网站主页www.x.inf的网站上传播,潢川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截获下载的视频文件243个、图片55个,其中206个视频文件和16个图片文件内容属于淫秽物品。附送审文件列表。

5、证人李××证明黄某乙在其网吧内上网时被抓的情况。

6、潢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被告人黄某乙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银行卡各一张及银行卡。

7、被告人黄某乙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银行卡交易帐目。

8、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对网站受点击次数计算提出异议,认为被访问x次有重复计算的、有点击软件刷的。经查,公安机关通过对其网站进行远程勘查、对其网站记录的资料进行下载、截图。第三方统计网站明确记录该网站被x地址访问x次。其提出有重复计算的、有点击软件刷的无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违法所得1065.46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后的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飞

人民陪审员刘海泉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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