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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齐某某、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5-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2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立健,河南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住所地:安阳市X村。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齐某某、原审被告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齐某某于2006年12月4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濮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曹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楠、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健,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曹某某以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的名义与齐某某于2005年5月28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

二、曹某某于2008年6月28日前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齐某某人民币x元整;

三、如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曹某某同意按一审判决所判的x元履行给付义务;

四、本案别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齐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曹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倞耐

审判员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谷彩霞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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