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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县人,田心联城集团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工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氮肥厂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居住我楼上,在装修时造成我厨房漏水,经物业、居委会和派出所多次调解,被告一直未修好,因漏水造成我房发霉,电线短路,影响卫生,给我生活居住带来不便和影响,故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予精神赔偿400元。

被告王某某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分别系株洲市石峰区解放居委会解放二村X栋X号和X号相邻楼上楼下住户。被告在装修房屋时造成原告厨房等处漏水,因漏水造成原告张某某住房发霉,电线短路,并给原告张某某生活居住带来不便和影响,经物业、居委会和派出所多次调解,被告请物业进行过维修,原告认为未修好,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予精神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本案经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王某某X号房屋有渗漏水时,报经小区物业管理确认后,由被告王某某雇请小区物业管理进行维修,并由被告王某某支付小区物业管理维修费用。经维修后仍有渗漏水时,被告王某某应重新维修并负担重新维修费用;

二:被告王某某进行上述维修时,原告张某某应予协助;

三:原告张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双方同意就有关维修事项交由小区X组织双方处置,一方或双方事先应将相关事项书面报告小区物业管理,双方应按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到场参加协调、相互协助进行房屋维修;

四: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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