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广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乐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刚,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乐风食品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住(略)。
上诉人威海广汇食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威海广汇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东营市乐风食品有限公司货款x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孟凡云
代理审判员柳洪祥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