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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汇食品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乐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商终字第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广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乐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刚,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乐风食品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住(略)。

上诉人威海广汇食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威海广汇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东营市乐风食品有限公司货款x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孟凡云

代理审判员柳洪祥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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