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商初字第X号
原告: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略)。
被告:东营市天崎特种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东侧垦利石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东营市天崎特种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市天崎特种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6月7日前偿还原告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x元。
二、原告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东营市天崎特种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董庆忠
代理审判员孟凡云
二○○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于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