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a,男,汉族。
原告谭a与被告李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基础差,婚后无共同语言,被告对原告及原告家人态度冷漠,举止行为粗暴。2005年3月,被告冲入原告家实施暴力行为,砸坏原告娘家玻璃,打破饭锅,威胁原告家人,还惊动了当地公安机关。原、被告并无幸福生活可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今年3月,我朋友来我家,因为其为我家装修等都出了很多力,未看到过我女儿,我父母就打电话来,邀请我们回去,并叫出租车来接我们。而原告不愿意去,我就抱了女儿出门,原告父亲、爷爷就追来,我把女儿交给了来接我的父亲,与原告父亲扭在一起摔倒在农田里。原告爷爷打“110”,说要把他铐进去。我听后,火气很大,就砸坏了原告家的瓷碗、玻璃窗、锅。现我认识到自己火气太大,希望原告予以谅解,不要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a与被告李a于2003年3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b。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5年3月26日傍晚,原、被告住在原告娘家,一连接到被告父母的几个邀请电话,由于关系较密的亲戚在等他们,被告希望原告携女儿一同前往,而原告及其家人考虑到女儿尚幼不愿去。为此,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发生争执,被告情绪冲动,砸坏了原告娘家的玻璃、瓷碗、饭锅,后经民警劝说才平息。事后,虽经有关组织调解,被告及其家人上门劝和,但原告不愿原谅被告,致使夫妻和好未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坚持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予以妥善解决。今年3月26日,双方发生意见分歧后,被告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原告缺乏善解人意的精神,导致矛盾的扩大。现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希望原告给予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应以往日的夫妻感情和女儿为生重,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原、被告珍惜家庭、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a要求与被告李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