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容县琅榆家具厂业主,住(略)。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容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元,支付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莫某某已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为此,本院可依法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09)容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泽
执行员姚永光
执行员姚军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