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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容县琅榆家具厂业主,住(略)。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容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元,支付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莫某某已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为此,本院可依法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09)容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泽

执行员姚永光

执行员姚军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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