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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株洲某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善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不愉快,但最后还是于2009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财产。

被告吴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可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25日双方共同到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原告郭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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