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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23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綦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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