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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售货员。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工。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国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底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9年1月22日在衡南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9月29日女儿王某飘出生。婚后被告常因小事对原告实施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无法忍受,于2005年离家出走到广东打工,将女儿接到外婆家带养。2007年10月9日,原告向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原告心有不甘,断绝了与被告的一切来往,时至今日已有2年多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要求离婚;婚生女儿王某飘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王某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被告王某某于1997年底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月22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29日婚生女儿王某飘。2005年底原告因遭被告殴打离家外出务工。2007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7年12月13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没有和好,夫妻一直没有往来。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在衡南县X镇X村泉边组X-X号房屋一栋,但原告已自觉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原、被告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原、被告婚生女儿王某飘现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没有和好,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二年,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儿王某飘现随原告生活,小孩也表达了以后愿随原告生活的愿望,为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王某飘应由原告抚养,被告适当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放弃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某飘由原告唐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直至小孩成年。

本案受理费3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贺清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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