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衡阳市盛强生化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衡阳市盛强生化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时于2010年3月15日查封了被告衡阳市盛强生化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衡南县X镇云市X组江景花园商住用地32.25亩。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并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的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衡阳市盛强生化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衡南县X镇云市X组江景花园商住用地32.25亩的查封。
审判员罗立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