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本院于2001年4月26日受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和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