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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X乡X村。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XX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建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告、被告于1995年秋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2月6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1997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吕某男,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吕某峰。被告吕某某开出租车经常赌博,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02年,原、被告在东平县打工,由于原、被告经常吵架,原告李XX就回到了家,起诉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后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原、被告又在一起生活,但是被告吕某某还是不务正业,经常打麻将,把手机、摩托车都输掉了,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李XX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吕某男由原告李XX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吕某某辩称,被告吕某某不同意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某某打过原告李XX,但是没有原告李XX说的那么严重,被告吕某某承认打麻将,但是没有输掉手机和摩托车。被告吕某某去梁山送东平县老板的侄女,在梁山县摩托车被扣了。后来原告李XX就起诉离婚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吕某某1995年秋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2月6日(农历)举行婚礼,婚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吕某男,十三周岁,现在台前县第一中学读书,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吕某峰,十一周岁,现在台前县玉皇岭读书。原、被告二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经常生气打架,随着矛盾的不断升级,导致二人感情发生裂痕。原告于2003年3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经准许。自此后,原、被告二人虽然仍生活在一起,但是夫妻关系并未发生好转。原告因阻止被告打麻将反而导致二人矛盾更加激化,甚至打架经常发生。庭审中被告对自己常打麻将及打过原告的事实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大、小组合一套,写字台一张,粮囤一个。

2010年4月22日,原告李XX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吕某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婚后虽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但二人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的矛盾,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因此原、被告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原告李XX于2003年3月曾起诉与被告吕某某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但二人的感情并未发生好转。庭审中被告承认因自己打麻将经常和原告生气,有时也打过原告。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李XX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由于婚生女吕某男已满十周岁以上,经依法对其询问,婚生女吕某男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李XX生活,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吕某男的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吕某峰现年11周岁,由被告吕某某抚养为宜。抚育费各自承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XX明确表示放弃财产,故本院对其共同财产依法不予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吕某男由原告李XX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子吕某峰由被告吕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峰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岳彩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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