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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a与被告周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a,男,汉族。

被告周a,女,汉族。

原告孙a与被告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起,因双方性格合不来,夫妻经常争吵,被告每天外出跳舞和不三不四的男人勾搭,晚上夜宿在外,夫妻没有性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租赁公房由原告继续租赁。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结婚后夫妻关系很好。因原告在外有第三者而争吵,原告却倒打一耙。近来,我气不过就与同事在外唱歌,是故意气气原告。夫妻间没有性生活,是原告因在外有女人,而不给我性生活。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a与被告周a于198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孙b,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原、被告因相互猜疑,夫妻关系不睦。2005年初,被告为了气气原告,故意不回家。为此,原告以诉称理由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坚持主张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25年,共同抚养儿子,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原、被告相互猜疑,造成夫妻关系紧张,但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实的行为。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以往日的夫妻感情为重,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原、被告相互信任,经常的沟通交流,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a要求与被告周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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