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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欠款纠纷,被告反诉原告承揽合同质量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4月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承揽合同欠款纠纷,被告反诉原告承揽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吕山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限因双方当事人合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而延长1个月)。原告依据其与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签订的“目录拍摄整体形象开发设计协议”认为,原告全面履行了该合同义务,被告以原告精心摄制的数码彩照制作了巨幅广告灯片和彩色广告目录并在上海市各大商场的服饰专柜内张挂、陈列等。原告还依据被告要求提供了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合同总价增加,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结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余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300元;判令被告偿付合同余款的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4%的双倍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以原告交付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进行抗辩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原告减少合同报酬16,30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1,190元(包括模特费、印刷费、制作灯片费),赔偿间接损失5万元(由订单销售业绩下滑数及宣传效果受损估算);反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合同余款人民币12,000元;

二、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8.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08.50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吕山聆

书记员叶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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