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江新五粮油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五厍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伟荣,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上X某荣林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被告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松江新五粮油公司诉被告上海金某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诺公司)、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松江新五粮油公司诉称:被告金某诺公司原名为X金某荣林麦芽有限公司,原告与其素有业务往来。2009年7月3日被告金某诺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原告货款229万元,并由被告金某个人担保。嗣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229万元。
两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希望能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金某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前偿付原告上海松江新五粮油公司货款229万元;
二、被告金某对被告上海金某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5,120元,减半收取12,56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2010年7月1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慧
书记员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