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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连a与被告言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连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a,上海市奉贤区A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言a,男,汉族。

原告连a与被告言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原告和女儿不关心不照顾,不履行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及其母亲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自女儿出生后对原告百般刁难、欺压、咒骂,甚至不让原告吃某某、睡某某等。现原告的精神状态非常差,一直处于恐惧及忧郁中。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女儿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都不是事实。婚后,我每月工资都交给原告,原告就带孩子,我还要做菜做饭。我母亲年纪大了,原告要想改变婆婆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共同生活中,我母亲与原告发生争吵,也是正常难免的,现我母亲来我家也比较少了,但这些都不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我是做日文翻译的,为了多赚钱,平时工作比较忙,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连a与被告言a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2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言b。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生育女儿后,由于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上的差异,以及家庭琐事等,婆媳间、岳母与女婿间有过争执,原、被告因此经常发生争吵,争执后双方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矛盾没有及时化解。2005年2月,原告携女儿离家,夫妻分居至今,被告也没有采取过和好举措,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坚持主张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沟通交流解决分歧。但由于原、被告不能相互理解,缺乏沟通交流,相反使矛盾扩展到其他家庭成员,致使夫妻矛盾没能有效化解。现双方已生育了女儿,夫妻感情也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应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原、被告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及时的沟通,处理好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连a要求与被告言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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