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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汪某某
时间:2008-07-30  当事人:   法官:法官張慧玲   文号:HCMA1217/2007

x/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1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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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汪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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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3月11日及7月30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3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8月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2,000及停牌1個月。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聽上訴及閱讀有關謄本後,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事發當日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在金鐘道左三線切入左二線時撞及在左二線行駛的一輛的士。控方指上訴人切線時不小心駕駛。

辯方案情

4.辯方案情,簡單而言,是的士司機在金鐘道力寶中心外與上訴人的私家車「擦身而過」,上訴人從後追上責罵的士司機。其後上訴人切入左二線,但並無與的士發生碰撞,因的士駛進左一線。其後的士司機在左一線進入左二線時碰及私家車。

上訴理由

5.基本上上訴人是重申他的證言才是正確,他是「受害人」,由「原告」變「被告」,裁判官不應將他定罪。

裁判官的裁斷

6.裁判官在列出控辯雙方案情後,在其裁斷陳述書第27及28段如此說:

「27.本席已小心考慮過PW2過往的刑事紀錄,特別考慮到當中有涉及不誠實的案件,並考慮過他的交通定罪紀錄,本席已特別小心考慮PW2的證供。本席裁定所有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他們作供清晰、明確,在關鍵情節互相吻合,而PW1又是本案的獨立證人,本席相信及接納他們的證供,儘管上訴人批評PW1及PW2之間有不吻合之處,但本席裁定那些不吻合之處並非出現於本案的關鍵地方,並且那些不吻合的情況乃出現於不同的人在事件中有著不同的角色,在不同的角度觀察及感受有所不同,實屬自然不過的事,合乎情理。那些出入並不影響他們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28.本席相信及接納案發過程就如PW1及PW2所述一樣,的士與白色車碰撞之前,曾經相遇,就好似PW1所述,上訴人企圖切入的士的行車線,但不成功,對於PW2一個職業司機來說在馬路上切線成功與否屬平常事,正如他說:『日日都係咁做』,PW2對於當天案發前,不覺得有任何特別情況,亦不覺得要為任何事而激動,但上訴人卻因而不滿,上前追的士,並以高速在沒有打指揮燈的情況之下,強行切入的士的行車線,結果釀成今次兩車碰撞。兩車因而損毀,情況如x及P4示。」[本席加橫線作強調]

討論

7.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8.令本席關注的是裁判官信納的士司機身為職業司機,在馬路上切線成功與否屬平常事,「日日都係咁做」,的士司機「不覺得要為任何事而激動」。裁判官看來無仔細考慮獨立證人(即的士乘客的證言)。

9.該證人在主問時——而非如裁判官所指在盤問時——被問及有何事發生,其時他已提及的士司機「好激動」。有關謄本(第42頁L至R及第43頁J至S)如下:

「問:好嘞,請你講番,當行緊中間線嘅時候,有咩嘢事情發生呀首先你架的士行嘅時候,架的士行嘅車速係每小時幾多公里嘅

答:我唔係好記得,或者可能係每小時40里。

問:係,請繼續,喺中線嘅時候有咩嘢事情發生呀

答:我所記得就係話個的士司機就係好激動,就係去--因為佢留意到就係右手邊有架車。

問:右手邊嘅意思即係第幾條線呀

答:外線。

問:即係話第三線,係咪,左數起嘅

答:正確。

問:當時呢一架--點解個的士司機你觀察到佢會咁激動嘅

答:我唔係好肯定,我就係--我見到咁就係個的士司機就望住塊鏡,就見到右手邊嗰架白色車,所以我估就係因為嗰架白色車。

問:當你見到嗰架白色車嘅時候,當時佢係喺的士嘅後面嘅,係咪

答:正確。

……

問:睇到就係話嗰個嘅的士司機因為架白色車就係變得激動,咁樣架白色車繼續想行前,就過咗架的士,並且就係入咗去第二線,就係的士嗰條線。

問:當架白色車係切嘅時候,你話佢行前,佢有冇加速呀,白色車

答:有,佢係行得快過架的士嘅,所以係有。

問:呢一架白色車切嘅時候由第幾條線切去第幾條線

答:由第三條入第二條線。

問:即係喺你架的士前面嗰度切個囉喎

答:係,入咗去的士同一條線。

問:當白色車切入去的士嘅時候,佢哋兩車最近嘅距離係幾多最近嘅距離。

答:可唔可以講--我唔知點講。

問:當白色車切過的士嘅時候,兩車切線嘅時間,佢哋雙方最近嘅距離係幾多

答:係應該冇距離,因為佢哋撞埋咗。

問:點樣撞法

答:白色車嘅左後方撞咗落--同呢個的士嘅右前方就係撞埋咗。

問:點樣撞碰撞力係點點樣撞法

答:係兩架車都有相當嘅速度,導致架的士就係要扭向左邊入咗去一線嗰度。

問:碰撞嘅力度係點幾……

答:唔係話直接咁撞過去,係咁樣擦過,相信個力度唔係好大嘅,但係個力就足夠就係話令到架的士就篩咗過去左邊。」

10.的士司機斷然否認他曾激動,亦否認他曾駛進左一線。

11.上訴人曾由左三線切入左二線是不爭的事實。的士司機與上訴人在該切線前有任何爭拗,不可說不重要。

12.既然獨立證人看來是因的士司機「很激動」而令他留意上訴人的車,為何的士司機否認呢的士司機是否企圖掩飾他的行為呢他是否因為很激動而故意不讓上訴人切線而導致兩車發生輕微碰撞呢為何他否認曾駛進左一線呢

13.由於裁判官無仔細考慮控方證人對上訴人有利及令的士司機證言存疑的獨立證供,本席認為定罪不安穩,故此本席裁定上訴得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2008年3月11日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郭永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008年7月30日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崔浩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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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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