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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秋天麦播时,被告人孟某某在本组村民孟××废弃的老宅基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10年5月19日上午,南召县公安局留山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在种植地点将罂粟苗铲除。经清点罂粟苗共计561株,并当场予以销毁。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被告人孟某某在案发后,于2010年6月14日到南召县公安局留山镇派出所投案,并交待了自己作案的全部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过程,应以自首论处,且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克仁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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