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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上海某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薛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急救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含交强险及商业险),该费用应支付给被告薛某;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7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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