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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陈某、黄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

被告黄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黄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50元。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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