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琼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周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金华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卫红,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永春,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紫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国联大厦B座802房。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志勇,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远东大厦X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志勇,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周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因代理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周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卫红、胡永春,被上诉人海南紫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某、潘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义斌
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高江南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