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
原告毛某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王某(1991年11月4日去世)、王某(1994年7月7日去世)夫妇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即王某(2008年4月26日去世)、被告王某、原告王某、王某。原告毛某、王某、王某系王某的妻儿。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全幢两层四间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王某、王某、被告王某共同共有;
二、原告毛某、王某均放弃上述房屋应继承的份额。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